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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金”报(11月13日-11月19日)

  近日,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华波主持医疗保障法立法座谈,就《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征求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两定机构代表、医药企业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

  黄华波指出,近年来全国医保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推进医疗保障领域制度改革、管理创新和服务提升,取得明显成效,有必要、也有条件将成熟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和法规。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保障法立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广泛、充分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参保群众的意见建议,配合立法机构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地推进医疗保障法立法进程。

  质控指标体系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科学、规范的医疗质控指标体系对加强科学化、精细化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陆续制定印发了部分临床专业质控指标,对促进有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充实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业国家质控中心制定了感染性疾病、健康体检与管理、疼痛、整形美容等4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3年版。

  指标遴选制定大多数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科学性。依据相关专业主要病种、重点技术和诊疗过程关键环节遴选指标,充分考虑指标的监测价值、敏感度和导向作用。二是规范性。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意义进行了明确界定,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补充说明,防止出现误解误读。三是可操作性。充分考虑指标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并对指标进行了统一编码,便于行业交流和信息统计,适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质控组织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管理工作中应用。后续,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进一步扩充有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不断健全和优化质控指标体系。

  为期四天的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17日在京真正开始启动,最终结果有望于12月左右公布。在经过申报、评审、测算后,共168个药品进入谈判竞价环节,为历年来品种最多的一次,涉及肿瘤、罕见病、慢性病等领域。

  根据2023年目录调整的工作方案,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分为企业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谈判竞价等环节。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还需要进入专家评审后,才能进入谈判竞价,只有顺利通过目录调整的所有环节,才能最终被纳入当年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11月16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正式公布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的41种药品和价格,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将于2024年3月实施,具体执行日期以各地发布通知为准。本次集采涵盖感染、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胃肠道疾病、精神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急抢救药、短缺药等重点药品。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来那度胺胶囊2023年5月专利到期后及时纳入集采,每粒从平均约200元降至15元,患者每月可节约药费3880元左右,负担明显减轻。治疗胃肠道疾病的雷贝拉唑口服常释剂型、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干混悬剂等3个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价格明显降低。治疗心律失常的胺碘酮注射剂、用于抢救休克的多巴胺注射剂、用于催产的缩宫素注射剂等5种短缺药品和急抢救药品,通过“带量”采购方式稳定企业预期,实现保障供应与合理降价的多元目标平衡。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建议》,提出强化医保政策支撑作用。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医院收入结构,慢慢地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探索中医药按病种付费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研究针对部分中医优势病种的支付政策。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统筹区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在“DRG/DIP(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政策框架内,将职工医保和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基金,整体“打包”给县域内医共体牵头医院或总医院,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建立并完善病组/病种、权重/分值、系数等要素调整机制,完善协商谈判、结余留用、特例单议和基金监管等配套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进“三医”协同发展。实行“三医”工作由一位政府领导分管,鼓励探索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慢慢地提高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水平。健全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优化中医药、“互联网+”医疗、居家医疗等服务收费政策。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审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项目申报审定,并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对已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具备项目开展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合使用的范围提供该项服务并按规定收费。

  11月15日,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 医药服务医保支付(试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互联网医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健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药品配售和医保支付结算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以医保基金使用、医疗服务的品质、患者就诊购药满意度等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互联网医院及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协议签订、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费用结算等挂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常态化监管和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建议》(〔2023〕17号)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现对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于2023年11月23日前反馈(反馈意见请注明理由、依据)。

  日前,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旨在通过彻查医保领域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主体责任,促进医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借助后续整改,一直在优化医疗、医保服务政策,强化医保经办核查责任,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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