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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有没有必要花钱去做检测?如何定义保健品传销?张先生如果想维权,接下来该怎么办?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张立栋,中国消费者律师团律师胡钢就这些疑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胡钢律师指出,在我们的祖国销售没有许可证编号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药品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中国消费者律师团律师胡钢:我们的祖国有“保健食品”这个特别的定义,但是确实没有“保健药品”。今年4月2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都进行了修订,两部法律都涉及到保健食品的规范。我们稍微回顾一下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实际上它的核心只有两点,就是说保健食品本身不能断言性、保证性的宣称自己有特定的功效或者安全性,而且严禁涉及任何疾病的预防或者治疗功能,或者说明示或者暗示说这种保健食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须的等等,像这一些状况都是严格禁止的。同时我们的祖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保健食品等作为特殊食品是进行严格监管的,而且是一种目录监管的模式,也就是说必须要到我们的祖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注册或者相应的备案,如果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那么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卖药的戴先生所说,他是把钱汇到台湾去,对方再从台湾把这样的一个东西寄到大陆。胡钢律师表示,这应该认定为一种经营行为。

  胡钢:如果这样的产品确实在中国大陆境外生产的,那么也是视为一种进口的保健食品。如果说是保健食品的话,那么在它首先进口的时候,也需要到我们的食药监管总局进行注册,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同时我们注意到,这位所谓是给亲戚售卖产品的先生,他说他是以个人的方式通过海关进口,但是根据他的描述,每次的金额都是10余万元,显然是多次的进口,显然不是小批量、个人需要的进口行为,而应该认定为一个经营行为。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张立栋:我们大家都知道传销和普通的推销之间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如果定义为传销的话,它要建立几个条件,就是它的销售的方式是否有金字塔式的,是不是分层奖励的形式。在采访中还没有了解到卖药的戴先生有没有所谓的上下线。如果涉及到这种销售模式,那它就是涉及到传销。另外如果定义为传销的话,还要看它是不是绝对没经营的店铺,是不是基于真实产品。显然,目前看没有店铺经营的,产品是真实的,但是这样的产品可能是属于违反法律或者违规的产品,本身没有一个合法资质。我认为这个销售行为是涉嫌到违法销售行为,还不能完全定义为传销。

  胡钢:传销最大的核心就是一个概念,就是数人头。我国的法律中专门有一个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禁止传销条例,它说的是:传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计算给出报酬,或者其他一种情况,而且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就本案目前来说,我同意张立栋先生所提到的,那位张先生的亲戚戴先生,以个人名义据说从台湾地区进口到大陆的保健食品,他的这种行为似乎没有展现出所谓有上线或者是下线的情况,但是他已经是成批的,而且是规模较大,他本身并没有相关食品经营的资质。请注意,经营食品,同样是需要食药监总局,需要卫生部门的专门的行政许可,同时进口食品,必须要符合我们的祖国的相关法规,是要进行注册的,保健食品也是一样。如果在食药总局官方网站上无法查到相关的保健食品或者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家批准文号等有关的资料,就可以初步推断其所销售的所谓保健食品,本身就是我国法律上意义的一种非法的产品。

  张先生的母亲提出了一点,认为即便是传销的话,这样的一个东西也不一定不能吃。对此,张立栋认为,

  张立栋:这样的一个东西是不是能吃,目前看起来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进行认定,它本身就是一个三无产品。它如果是一个纯粹的三无产品的话,那确实是有很大的风险。有可能它里面含有的某些成份对身体是有伤害的,而且这个伤害是一个长期的伤害。假如发现服用这样的产品之后有问题,实际上按照案例中这样一个购买的行为,没有很好的方法去追责,因为这样的产品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方,也会造成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办法得到保障。所以我认为这个东西一定是不能吃这样的一个东西,因为没有任何保障。

  张妈妈舍不得扔掉,可个人去检验测试中心检测的费用又比较高。那么,张先生遇到的问题,接下来怎么办?

  张立栋:实际上它已经侵害到张先生和他母亲的权益了,作为消费者,因为是亲戚卖给他的,那首先应选择跟这个亲戚进行协调,要退款或者退货,如果不退款不退货的话,就涉及到到相关的部门进行举报,然后到消保部门进行投诉。

  胡钢:首先,这里面存在涉嫌严重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普通的民商事行为,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消费者或者说投诉者并不是特别需要做所谓的举证工作,或者说进行所谓的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是由相关行政部门来做相关操作的。也就是说,不论按照我们的食品安全法,还是按照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是食药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而接到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处理。这种处理包括进行初步的审查或者收集相关证据,或者将相关这类的产品进行查封,进行有关检验。本案中,可以说从初步的证据上看,已经能显示这个戴先生本身并没有声称拥有食品经营所必须的食品经营相关许可,同时经营的食品恐怕也是来路不明,存在这种虚假广告的嫌疑,并且经营保健食品也是未经过我国食药监管部门注册管理,存在对广大不特定公众的食品安全威胁。我觉得这位戴先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单单是一种行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以在此背景下,无论是我们的张先生也好,他的母亲也好,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我们的公安机关,向我们的食药监管机关,向我们的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大家的安全消费环境。

  在这里,提醒众多购买的人:您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发现经营者有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请保留好实物、购物小票等凭据并主动拨打“12331”、“12315”、“110”等执法部门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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